日前,昆明首次印發《昆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明確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各縣(市、區)政府要將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劃,納入濕地保護體系予以管理,供公眾休憩和科學普及的特定區域。當前,昆明在滇池湖濱一級保護區33.3平方公里范圍內全面實施“四退三還”,建成湖濱生態濕地5.4萬畝,湖濱帶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逐步恢復,形成了以自然生態為主、結構完整、功能完善的滇池湖濱生態綠色屏障。
《辦法》明確,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捐資或者志愿參與濕地公園的保護和建設工作。建設中,市、縣級濕地公園總面積原則上分別在60公頃、30公頃以上,濕地率不低于30%。范圍和邊界不得與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其他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重疊或者交叉,不得與永久基本農田、城鄉規劃建設用地、已合法設立的礦業權勘查區塊范圍或礦區范圍、國家規劃礦區、戰略性礦產地重疊或交叉。
《辦法》提出,濕地公園應當根據保護、管理和資源合理利用的需要劃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和合理利用區,實行分區管理。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科研、監測等必須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開展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可以開展與恢復濕地和培育相關的活動;合理利用區鼓勵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可以開展不破壞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生態體驗和管理服務活動。市、縣級濕地公園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的面積之和及其濕地面積之和應分別大于濕地公園總面積、濕地公園濕地面積的40%。